第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二)提議的安全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不得以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庇護教育,強制隔離或者公職人員離職,解雇軍人紀錄和其他不良記錄;(三)具有與所提供的安全服務相符合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合格,合格。(四)住宿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和設備;(五)健全組織結構和安全服務管理制度,工作責任制,安全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條從事保衛武裝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機關規劃布局的要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二)國有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特種運輸車輛和通訊,報警器材。第四條設立從事護送護送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應當向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能證明符合本條例的規定:第8條第10條規定的材料。如果安全服務機構申請設立武裝監護人護送業務,則無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公安機關接受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進行審核意見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批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發放安全許可證在護送和護送業務或現有安全服務許可證中注明被告護送服務;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五獲得安全服務執照的申請人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證和安全服務許可證。未經工商登記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6個月以上,取得的安全服務許可證無效。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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